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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后有权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其中包括减少房屋所有权人名额的情况。若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夫妻双方,那么该房屋理应被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它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由某一方独立购买或建造的;而倘若在婚后,该房屋的产权证上新增了配偶的姓名,那便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再度明确和约定,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因此,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否减少房屋所有权人名额,但这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4-06-14 11:3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