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及本罪的案件总额达到四万元人民币,通常会采取以下刑事判决措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并处罚款。若属于单位犯罪情况,则应对该单位课以罚金刑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施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样并处罚款。若与其他罪行并存,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在认定本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
其次,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协助;
再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手段,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严重的支持。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5.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又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条件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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