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将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体设定为年龄满十六周岁且精神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参照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辆的行为,如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将依法判处拘役,同时缴纳罚金作为刑罚:
首先,如果行为人在追逐竞驶过程中表现出了极其恶劣的情节;
其次,如果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再次,如果行为人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行驶;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在此基础上,如果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应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若行为人同时涉及到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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