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再次被拘留者,若其已经交付保证金,则应当取消或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如果情节轻微,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书面道歉和保证,同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新的担保人。
然而,如果情节严重,应撤销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如有必要,甚至可以直接依法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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