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抢劫罪,我们应该明确其主要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这就意味着,该罪行的既遂应以行为人实际掌控并拥有公私财物为判定依据。
抢劫罪作为一项严重的刑法犯罪行为,它所涉及的犯罪范围远不止于对财产权益的侵害,更包括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人身权利理应被视为主要的受保护对象。因此,即便行为人未能成功夺取财物,但若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同样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在判断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时,财物的获取以及对他人身体健康的影响无疑是关键因素。如果行为人虽然未能成功获得财物,但却导致了受害者的轻微伤害,那么这样的案件应被归类为抢劫未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犯罪的既遂并非仅仅根据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区分。对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而言,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便可视为已经满足了全部的构成要件,从而成立既遂。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主张将普通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及加重抢劫罪三者加以区别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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