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强奸罪案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诉讼主体,其起诉权并不为受害者所拥有,故无法予以撤回。尽管受害者能够证明当日之行为并非强奸,然而在最终结论揭晓之前,其行为仍有被判定为非犯罪的可能性。
然而,这种情况并不能被视为撤诉,而仅仅是对事实真相的揭示。若公安机关已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刑事立案,除非出现嫌疑人死亡、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等特殊情况,否则此类案件将不会被撤销。即便受害者提出撤案请求,公安机关亦不会轻易撤案,因为刑事案件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取决于受害者是否愿意追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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