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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行为之界定,通常涉及到两种类型:
其一为具备杀害或伤害人身能力的器械,诸如匕首、刮刀等常见于社会治安管理中的管制刀具,以及枪支、铁棍、木棒等具有同等致人死伤效果的器械;
其二则是根据器械的使用方式、目的进行判断,即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工具。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将这些器械划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两大类别。
其中,性质上的凶器主要是指那些实质上具备杀害或伤害人体功能的器具,例如枪支、管制刀具等;而用法上的凶器则是指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工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09 11:2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