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是完全允许传唤被监视之嫌犯的,对于那些无需执行逮捕或拘留之罪嫌疑人,有关部门有权将其传唤至其所在城市或乡村内的特定场所,或者至其住宅内进行询问,但在此过程中需向他们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而对于在案发现场被捕获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出示相关工作证件,便可进行口头传唤,但必须在随后的讯问笔录中详细记录这一情况。取保候审的实施意味着该嫌疑人并不需要立即执行逮捕或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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