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其监管责任通常由被取保候审人所居住地的派出所承担。当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得到核实相关信息的请求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对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身份及其相关证明文件的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上报至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处,随后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发出执行通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