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某些获取证据的方式可能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触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具体而言如下所述:
1、如果在未获得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获取的录音录像材料,既未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又不存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那么这类录音录像材料便可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用于案件的裁决依据。
2、当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无争议的视听资料,或者与原始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品,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质疑却未能提供充分的反证时,法院应予以认可其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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