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此类情况,一般的处理方式为酌情收取。例如,若在法院尚未判决之时,被判人便已得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然而在其被送至监狱进行体检之后,若发现情况已经严重至无法适应监狱环境以接受改造,那么监狱方面将下发暂不收监通知,令其返回原看守所继续服刑。通常来说,除非是病情严重到无法自理生活或参与基本劳作,或者在短期内存在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否则均会被收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