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依法刑事拘留:
首先,某人正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正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者在其犯下罪行之后立即被人察觉;
其次,被害人或目击证人们当面指认该人为罪犯;
再次,在当事人的周围环境或是居住场所内发现了能够证明其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
再者,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发生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亡之中;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无法确定,并且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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