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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羁押人员有权会见辩护律师。自其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委托律师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申诉事项以及控诉活动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实际困境而难以聘请私人律师的情况,人民法院仍有义务为其实行法律援助,并指派专职律师为之服务。因此,身处看守所的被羁押人员也是符合条件得以会见执业律师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024-06-04 18:1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