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仲裁主要处理的是各类民事及商事纠纷问题;而取保候审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特定强制措施之一。因此,仲裁的结果并不能直接引伸出对取保候审决定的影响。而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羁押性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刑罚或者存在特殊情况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共同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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