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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各种刑事犯罪行为对受害对象所造成的影响差异,具体划分为九个主要类别,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妨碍婚姻家庭罪、渎职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非法拘禁罪被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范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持续进行的行为,即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该行为始终保持着连续不断的状态,使得他人在这段时间内无法享有身体自由,而非短暂或间歇式的行为。尽管时间持续的长短并不直接影响到本罪的构成要件,仅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然而,如果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过于短暂或者只是瞬间发生的,那么就很难被认定为本罪。从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的那一刻起,直至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整个非法拘禁的过程都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因此,非法拘禁罪属于持续犯,亦称为继续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2024-06-03 16:4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