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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遗落物,即是基于个人意愿,理应携带而由于疏忽未能携带的贵重物品。例如,购物时将商品遗忘在商铺的收银台;或者前往友人之家做客,将随身物品遗落在友人家中;甚至是搭乘出租车时,将包裹遗忘在车内等等。此种情况下,遗落物并不等同于遗失物。遗失物是指失主不慎丢失的财物,失主对该财物的掌控时间相对较长,通常无法准确回忆起丢失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因此拾获者往往无法得知失主身份,且寻找难度较大。
然而,遗落物则是失主刚刚、短暂性地遗忘的物品,失主对其失去控制的时间相对较短,通常能够迅速回想起遗忘的时间及地点,并返回原处寻找。在此过程中,拾获者通常知晓失主的身份信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6-02 18:1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