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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取保候审这一问题,您可以放心地了解到它是具备可撤销性的。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将会依据实际状况变更对于被取保候审人士的强制性措施或解除原有的取保候审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当取保候审即将步入尾声时,执行机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构,由决定机构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是变更强制措施的决策,并且在期限届满前再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构。当执行机构接收到决定机构发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之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至决定机构。公安机关在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之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要求其进行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024-06-02 16:2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