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创设的一项重要刑事法律制度。具体而言,该措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虽已被逮捕但需改变原有强制措施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防范他们规避侦査、公诉及审判程序为目的,要求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颁发担保文书,明确保证当事人能够随时听令传唤,并在此基础上不对其实施固定场所的拘禁或者暂时解除其拘禁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可由司法机关行使,亦可由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交书面申请,无论何者作出决定,最终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因此,理论上,对于怀孕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若认为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便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然而这并不代表刑事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6个月。在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期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不得停止进行。如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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