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背离职责、侵吞公款或接受贿赂等行为带来的贪腐问题,应依照法律进行多项罪行的惩罚与制裁。
这两种罪行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必须按照刑法的明确规定,对当事人所触犯的各项罪行进行合并惩罚。
所谓贪污罪,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行侵占、窃取、诈骗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共财产的行为,这种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非法占据公共财产。
如果贪污罪的情节严重,例如数额巨大或者造成极为恶劣社会影响,则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这种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产。
对于数项罪行的合并惩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如果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之前就已经犯下了数项罪行,除了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之外,剩余所有罪行的总和刑期应该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管制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如果不满三十五年,那么最高刑期也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那么最高刑期也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其次,如果数项罪行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那么就应该执行有期徒刑;
如果数项罪行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那么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最后,如果数项罪行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那么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其中如果附加刑的种类相同,就可以合并执行,如果种类不同,就需要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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