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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转委托鉴定的问题,如果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鉴定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部分检测事宜。
鉴定人应对依据这些检测所得出的鉴定意见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只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将部分检测事项转交给其它检测机构执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局限于某些特定检测事项。
至于所提及的“部分”检测究竟指代哪些内容,并未在此处做出详细说明。
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绝对不允许将所有的检测事项都转委托给他人。
鉴定人仍然要独立地出具鉴定意见,并且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人对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2024-05-29 13:5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