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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温* 广西-北海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5.28 12:02:00 382人阅读

新刑法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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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为特定人群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之内。
具体而言,这一群体主要由两种类型构成:
一类是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当然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当然是指他们长期在各级各类国家机构之中从事公务活动;
另一类则是拟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所涉及的范围较广,既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内部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涵盖了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地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还包括那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4-05-28 12: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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