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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公安机构认定面临拘留的人员需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实施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查与批准。
在特殊情形之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特意批准,提请审查与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四天。
就那些流窜犯案、反复作案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者而言,只要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其提请审查与批准的期限便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4-05-28 08:5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