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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运城
解析:
首先,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确立基准,应当包括四个要素:
1、主体条件——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应为特定类型的人,也就是在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中担任正式员工的个体;
2、主观心态——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必须具备故意,这意味他们有意地借助自身职务所赋予的特权来接受乃至索求贿赂,以谋求为他人带来利益;
3、客观事实——犯罪者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4、侵害对象——此罪名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公司、企业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在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中担任正式员工的个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
它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个子类别。
最后,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分为三档:
1、在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中担任正式员工的个体,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2、若犯罪者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3、若犯罪者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5 17:3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