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行为乃以拘留、禁锢等各种强制方式,公然非法剥夺他人之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乃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益,其中所谓“人身自由”,主要包括身体活动与举止不受非法干涉在内的人格权,也即是说,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有权依据自我意愿自主支配自身躯体行动的权益。
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对于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若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应从重惩处。
对于犯有前述罪行,导致他人重伤者,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致人死亡者,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致使他人伤残甚至死亡,则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为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者,同样应依照前两款规定予以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触犯上述三款罪行,将依照前述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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