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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万州区
解析:
关于强奸罪能否适用假释,需要视实际情况来决定。
在处理假释申请时,需全面审视“不再具有重新犯罪之风险”的评估标准。
这不仅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一条所列的各项要素,而且还需要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原有刑事判决的刑罚情况、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整体表现、罪犯的年龄、健康状况、性格特点、假释后的经济来源以及监管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假释的起始时间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期限可折算为一天的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累犯或者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将不被允许适用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024-05-23 14:4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