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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向家翁、岳母及丈夫父母支付现金作为赡养之用,此类支出已然属于夫妇之间的共同责任与义务,不可分割。
然而,若夫或妻出于正当目的,即为尽其应有的孝敬责任和义务,毫不违背道义对上述家庭长辈给予经济资助,那么此项费用可视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销,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便可自行承担进行。
此外,在未来涉及到的离婚纠纷中,这笔资金亦不能被视为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4-05-22 18:1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