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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不是特殊主体

龙** 江西-九江 强奸辩护咨询 2024.05.22 16:46:00 465人阅读

强奸罪是不是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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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丈夫对妻子实施强奸行为的案件,其犯罪主体并不属于特别范围内的人群。
实际上,强奸罪的罪犯群体涵盖了普通大众,也就是说,除了那些具有特殊身份或者特定地位的人士之外,其他人都可能会构成该罪行的罪犯。
然而,何谓特殊主体?简单来说,就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仅有具备特定身份或者社会地位的人才能够被认定为该类罪行的罪犯。
在涉及到丈夫对妻子实施强奸行为的案例中,只要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提出控告,同时,公诉机关亦可依法对此展开公诉程序。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丈夫同样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罪犯,而非属于特殊主体范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5-22 16:47:00 回复

强奸罪的主要特征:
(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的特殊形式:
(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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