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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志文律师,1983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职刑事律师,擅长疑罪从无、罪轻不诉、适用缓刑、取保候审等辩护工作,现执业于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 部分案例: 1,廖某危险驾驶罪,姬律师团队为其向检察院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2,卢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姬律师团队从客观情节、主观恶意、被害人损失的角度入手实施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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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寻衅滋事行为满足逮捕条件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批准逮捕。
而刑法作为国家规定犯罪及其相关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大法,其重要性足可见一斑。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
首先需要明确具体所触犯的罪名,并结合犯罪行为的实态、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存在从重或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情况,然后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裁量和惩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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