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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律师探访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时,需携带以下相关证件及文件:
1.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2.律所出具的正式公函;
3.专门用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会面的特别介绍信;
4.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户口簿、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文件;
6.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凭借以上所有文件,律师可向看守所申请会见通知,并将该通知以及介绍信提交给看守所,便可顺利进行会见。
辩护律师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交流。
其他辩护人如获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可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交流。
辩护律师只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便可请求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看守所应立即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
2024-05-21 18:1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