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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吗

李** 福建-宁德 强奸辩护咨询 2024.05.21 09:39:00 424人阅读

强奸罪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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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到强奸案的处理过程中,若经严格审核之后发现并不满足立案条件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暂时不予以立案。
然而,若此案确属受案机关之管辖权范畴之内,且在经过详细评估后认为存在明显的犯罪事实需要加以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受案机关必须及时依法立案展开调查。
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所有来自于报案者、控告者、举报者和自首者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应依据其法定权限范围,尽快开展审慎的核实工作。
若认为存在明确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依法予以立案;
相反的,若是经过谨慎考虑认定并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极其微小,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应予以立案,并且应将相关原因及时告知控告人。
若控告人对此存有疑问或不服气,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此外,当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未予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未予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质疑时,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不立案的具体理由。
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无法站得住脚,应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收到通知后也应依法立案展开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024-05-21 09:40:00 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在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是最主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当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查明案情,并从中了解侦查工作的情况,如侦查人员有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供是否属实等,从而深入核实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当事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完全有必要的。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反过来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向检察院发表意见。当然,受他们委托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也有权在审查时,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发表的意见,主要是表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在侦查过程中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依法保障,以及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等。被害人发表的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见:一是对案件如何处理发表意见,如对案件事实、自己受侵害情况、如何追究犯罪行为的意见,以及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等;二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表意见,如对侦查人员有无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关人员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侦查等发表意见。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一方面要执行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不能只进行书面审查,走过场;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听取、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见,不能先入为主,偏听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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