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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王** 甘肃-酒泉 合同违约咨询 2018.01.21 16:28:30 530人阅读

您好!我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后面不小心违约了,那么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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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一是通过设定违约责任而提高违约成本,迫使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从而维持交易结果的可预见性;二是通过违约责任的设定,在对方违约时将自己一方所受到的损失转移给对方,以保证自己一方不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
违约金和定金都是以金钱为履行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是,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在合同中约定具体金额的违约金,对于诉讼或是仲裁来说非常便利,因为只要合同真实、有效就无须另外举证。

2018-01-21 16:3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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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

2018-01-21 16:2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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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事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合同事务律师#

担保人违约责任如下: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产经纪公司促成贾某与许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中介费的比例及支付条件与方式,说明居间合同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已告成立。合同中关于中介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范,应为有效约定。因贾某和许某未履行合同,按约定,应由合同受益方和违约方各付中介费的0.5%。贾某不是合同的违约方,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是因许某的家庭原因导致的,与贾某无关;贾某也不是合同的受益方,因贾某在合同未执行时退还了定金,亦未向许某要求违约金;关于居间合同的报酬未履行的违约金没有约定,亦无法律依据。因此,贾某不应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报酬及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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