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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一百万假币构成受贿罪既遂吗

文** 江西-九江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5.20 18:36:00 462人阅读

收一百万假币构成受贿罪既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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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受贿罪中涉及的货币若是虚假的,仍视为既遂;
受贿罪乃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他人财物,或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进而为他人谋取某些形式的经济或职业利益。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标准应当立足于贿赂是否已被受贿者实际取得这一界限。
首先,受贿犯罪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承诺受贿、实际接收贿赂以及行为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到了某种利益。
承诺受贿仅代表着犯意的表达,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则是受贿行为的交换条件,只有当受贿者真正地接收到贿赂,才能算是他们所追求的直接结果。
因此,只要受贿者已经实际接收了贿赂,就意味着他们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了犯罪既遂。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只需具备一个行为和一种故意即可,即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接收贿赂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故意。
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并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此也不会对受贿既遂的成立产生任何影响。
第三,将贿赂是否已被受贿者实际取得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
即使索贿未能如愿获得贿赂,也依然表明行为人尚未达成犯罪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遂的法定要件。
那种认为一旦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受贿既遂的观点,实际上缺乏理论支持。
最后,关于受贿者所收取的是假币的问题,这只是行贿人的一种欺诈手段,并非受贿者的主观意愿之外的因素,因此无法否定受贿行为的客观存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4-05-20 18:38: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利用影响力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其所侵犯的客体与罪所侵犯的客体存在着相似性。但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实现国家基本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力,2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3而利用影响力罪中该关系密切人是间接利用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的。笔者认为利用影响力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依法办事的信赖或者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因为关系密切人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也会侵犯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程序,影响其正常工作活动。另一方面,也会让公众产生对公权力的不信任。
利用影响力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或是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首先是近亲属的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只要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可以界定为其近亲属。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
其次是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法律本身并没有界定“关系密切人”的内涵和外延,而“关系”属价值判断和主观认定的范畴。在这方面,两高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意见》中有“特定关系人”的规定,即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有人认为这一界定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立法原意,认为应包括以下这些人:基于血缘产生的关系,即除了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关系,如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基于地缘产生的关系,如同乡;基于感情产生的关系,如朋友、恋人、情人关系;基于利益产生的关系,如客户、共同投资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在任何情况下相识并产生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人。1笔者认为以上的界定有过于宽泛的嫌疑,应这样界定利用影响力罪的内涵和外延:该主体基于其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能够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服务,即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的适用范围有赖于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者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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