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赔偿的标准没有具体的法定赔偿标准,主要是适应于合同法,应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赔方式或标准,如果没有约定则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原则,也就是退回所收取的服务制作费用。rn 但这种情形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意思损害或具有精神的损害的属性,而这种损失是不可再造、重作、再生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适当的给予抚慰性的补偿,如果司法裁定也会面临裁定依据不足的困境,主要还是通过调解,以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但司法实践中也有过比照《消法》假一赔三的规定,予以所支付的服务费三倍的赔偿的案例(在参加学习时老师引用过,但我没有查到案例的原例。恕不能引用案例了)。
如果随车赠送的服务或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你完全有权利要求4店承受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限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时限,而且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目光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是其经营经过中的一个关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准则。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职责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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