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意外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的相关责任人务必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汇报;而领导层收到报告之后,也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该情况向事故所在地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上报。
2024-05-19 14:24:19 回复
解析:
当施工工地出现重大安全状况时,现场所有相关人员需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呈报此情况;
而作为领导者,则须在得知该消息之后,迅速向事发所在地级市以上级别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负担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律师解析 办理程序: (一)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一级及一级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和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安全许可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均由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建委提交申报材料;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过程中,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不予颁发的单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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