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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规定是

李** 福建-宁德 股权咨询 2024.05.18 17:11:00 355人阅读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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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公司与其股东之间财产的混淆,无疑构成了公司人格混同现象的主要形式,且这类人格混同问题如若发生,则可视为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的象征,使得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及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凡属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所在单位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了五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规模的,均列为刑事案件范围进行追查。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05-18 17:13: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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