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得以撤销的具体条件包括: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存在缺失。
具体来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包含三大要素,即行为主体的合法性、行为内容的合法性以及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如果行政行为在这三方面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存在缺失,那么该行政行为便属于可撤销的范畴。
(2)行政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同样地,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被撤销。这里所说的“不适当”,主要是指相关行政行为缺乏合理性、公正性、与现行政策相悖、不符合时代发展趋势、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等情况。
解析:
关于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法要件方能有效,这些要件主要包括主体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
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如果在这三个方面有任何一项或多项的缺失,那么这个行政行为就被认定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也可以因为其不适当而被撤销。
这里提到的"不适当",具体含义是指行政行为存在着不合理性、不公正性、与现行政策相违背、不符合时代发展潮流、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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