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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完成目标走人是否合法

陆** 广西-北海 劳动合同咨询 2024.05.18 14:31:00 433人阅读

试用期未完成目标走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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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达成设定业绩指标,并非合法的员工解雇缘由;这实际上是一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各企业应谨慎对待考核未达到标准而欲强制终止劳动合同一事。
然而,鉴于您处在试用期阶段且可能实际工作时间较短,因此若主张索要经济补偿,即可能仅获得一个月的薪酬作为偿付,因此,若您每月收入偏低,权衡利弊后或许可考虑放弃维权要求。

2024-05-18 17:3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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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未能达成既定业绩目标并不能构成单方面解聘员工的合法依据,这一行为实质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条款的违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范畴。
然而鉴于您目前尚处在试用期阶段,且实际服务期限相对较短,因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也仅能参考当地法律法规的标准,即一个月的薪资报酬。
若考虑到上述因素与您个人实际收益状况相比较低,那么选择放弃也是可行的解决方案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24-05-18 14:3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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