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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如何界定

罗* 福建-宁德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4.05.18 11:42:00 317人阅读

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界限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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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二者所触犯的具体犯罪客体各不相同。
尽管二者所涉及到的犯罪客体均为多元化的复合客体,而且也都包含有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然而其侧重点却存在显著差异。
合同诈骗罪主要针对的是合同监管制度;
而贷款诈骗罪则主要针对的是金融管理秩序。
其次,二者所发生的具体场景也有所区别。
合同诈骗罪通常发生于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之中;
而贷款诈骗罪则主要发生在行为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过程当中。
最后,二者所直接侵害的具体对象亦有所不同。
合同诈骗罪直接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贷款;
而贷款诈骗罪所侵害的对象则主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4-05-18 11:44:00 回复

⒈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
⒉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

1、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则应当依本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其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这里伪造行为是手段行为,而使用行为则是目的行为。
2、因此,根据对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应当按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数额大小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在各个罪中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然后比较这两个法定刑的轻重,择其重者从重处罚,而不能进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目的不仅是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还为了出售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则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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