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垄断协议行为,这指的是数家企业联合起来共同掌控某个特定市场上的价格和其他关键的市场规则;
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这涉及到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以上的企业,如果他们未能合理利用自身的优势,反而是采取过度压制竞争对手的手段;而第三种类型的垄断行为则是经营者集中现象,它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表现形式:企业间的合并、控股以及通过签订合同来获取控制权;
最后一种垄断行为则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被称为行政垄断)。
解析:
首先是垄断协议的问题,即多个企业联合起来,通过联盟关系来操控某个市场的价格和其他相关因素。
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是指在市场中占据较大份额的企业,可能会滥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从而压制其他竞争者。
第三类垄断行为则是经营者集中,它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企业间的合并、控股以及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得控制权。
最后一种垄断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被称为行政垄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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