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并使用撬门等工具进行破门而入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预备罪名。犯罪预备则通常是指为实施特定犯罪活动而事先筹备和策划相关事宜的行为,包括为犯罪准备必要的工具以及创造适宜的犯罪环境等。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犯罪意图,即清楚地知道自己所采取的预备行为是为了对某一特定客体造成损害,并且期望通过这些行为来确保最终实现犯罪目的的成功;
同时,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需要实际采取行动为实施犯罪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制造犯罪工具或者创造犯罪条件等。
解析:
入室盗窃撬门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乃是指行为人为未来之犯罪活动所做的筹备工作,包括为犯罪进行预谋以及为犯罪创造必要的条件等行为。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即清楚地了解其预备行为旨在为破坏某种特定客体制造条件,且期待借助此种预备行为推动犯罪顺利实现;
而从客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实际采取行动为实施犯罪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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