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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维权应该如何进行

曹* 福建-宁德 消费权益咨询 2024.05.16 15:46:00 395人阅读

家政服务维权应该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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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类状况,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应对:
首先,合同双方应积极展开协商以妥善化解争议,此种方法被誉为最优之选;
其次,若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向特定的机构寻求调解协助;
第三,在协商与调解均告无效的情况下,合同各方有权选择向相关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最后,若以上途径皆无法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合同当事人还可以诉诸法律途径,将合同纠纷提交至法院审理。

2024-05-16 19:3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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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提供如下几种可行且有效的解决方案供参考:
首先,我们鼓励合同各方积极协商,通过互谅互让的方式妥善解决争议,这无疑是最为理想和高效的途径;
其次,如果合同双方都有意愿协商解决矛盾,也可以选择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以求得双方均能接受的妥协方案;
再者,如果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坚决反对或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最后,若以上所有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合同双方还可以选择将争议诉诸于司法程序,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024-05-16 15:47:00 回复

实践中,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家政公司仅起中介公司作用,从中收取中介费,家政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均由家政人员与雇主自行协商确定,并由雇主直接支付给家政人员薪酬,且家政公司并不对家政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这种情况下,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家政人员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服务,家政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薪酬均由家政公司与雇主协商确定,由家政公司支付给家政人员工资,家政人员不与雇主直接发生关系。
由此可见,家政服务的劳动关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2016年3月17日,家政人员张某通过某家政公司介绍,到客户王某家从事清洁卫生工作。家政公司与张某约定,其提供劳动的劳务报酬由张某和王某自行协商谈妥,家政公司按张某的劳务报酬10收取中介费,日常工作管理家政公司不予干涉,由张某自行支配。3月19日,张某在王某家打扫卫生时从2米多高的梯子摔下,造成右手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在支付后续医疗费及工伤待遇上,张某与家政公司发生了争执。张某认为自己的工作由家政公司介绍,与家政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时间受伤,医疗费及工伤待遇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而家政公司辩称张某是在为王某提供清洁卫生工作时受伤,家政公司是中介机构,仅收取中介费,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不应承担张某的医疗费及工伤待遇。协商未果后,张某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工伤,工伤行政部门告知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先行确认劳动关系。随后,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与家政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家政公司仅起中介公司作用,与家政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知,建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服从的内部关系,劳动者不仅以用人单位职工的身份工作,而且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该家政公司以中介模式介绍张某到客户王某家从事清洁卫生工作,从中只收取中介费,张某从事清洁卫生的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均由张某与王某协商确定,且家政公司并不对张某进行任何形式上的管理,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判断,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最后,仲裁委经审理,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若不公正,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被害人是治安案件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公正与否,与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对政务服务事项行政复议可不可以进行申请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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