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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是什么

付** 江西-九江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5.16 14:38:00 401人阅读

辩护人刑事诉讼中的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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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人所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
1.依事实和法律为基础,提交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相关材料以及建议性意见,以积极主动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在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交流时,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
3.参与法庭审理过程中,务必遵守法庭的各项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不得擅自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5.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口供、隐藏、销毁、篡改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更改证词或者做出虚假证言,以及从事任何可能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
6.辩护人应当在法庭上展示物证,以便当事人进行辨认,对于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以及其他作为证据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当庭宣读。
其次,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的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人员。
辩护人的身份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由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甚至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朋友等。
但是,指定辩护的对象仅限于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024-05-16 14:39: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特定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2、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不得破坏证据和干扰诉讼活动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追究律师伪证罪的程序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特定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2、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不得破坏证据和干扰诉讼活动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追究律师伪证罪的程序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及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且成功处理过数十起疑商刑事案件及人身损害案件。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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