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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如下:
首先,从客体上看,该罪名所侵害的主要是国家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破坏了国家的财政经济管理政策。
在挪用公款罪当中,直接侵犯的对象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在实施此项行为之后,必定会对公款进行占有,甚至有些情况下还能够从中获取利益。
然而,所有权包含着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这四种相互关联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因此,对于所有权中任何一种权利的侵犯都等同于对所有权本身的侵犯。
尽管如此,所有权受到侵犯并不代表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挪用于个人用途,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盈利活动,亦或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再次,从主体角度出发,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类型,特指国家工作人员,此处所提到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前述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及外延基本保持一致。
同样具备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质。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却故意将其挪作他用,其犯罪意图在于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
然而,其主观特性仅仅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并计划日后予以归还。
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可能因人而异,有的是为了谋取私利,有的是因为一时的家庭经济困境,有的是为了资助他人,还有的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无论动机为何,均不会影响到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4-05-16 13:5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