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在其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进行侦查的案件而未采取相应调查措施,或者被害人对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的案件提出疑虑和质疑时,均可向人民检察院表达。此时,人民检察院有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阐述不予以立案侦查的具体原因及理由。
若人民检察院最终判定公安机关不立案之理由纯属无稽之谈或无法令人信服,则有权依法通知该公安机关必须展开立案侦查活动。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命令之后,该公安机关须无条件地启动立案程序,进行必要的侦查工作。
解析:
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在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之时,或当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未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侦查并提出申诉时,人民检察院有责任要求公安机关解释其不立案的缘由。
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无法站得住脚,则应依法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立案展开调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律师解析 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程序是: 1、申请调解。 离婚案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调解,或者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 2、调解动员。 法院审查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离婚调解。 法院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 3、协商调停。 当事人交换意见,法院进行居间调停。 4、调解结束。 当事人经过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或者没有达成离婚协议。 法院要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制作调解书,或者是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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