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实际状况加以判断。若采用商贷与公积金贷款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融资操作,则二者约定的年限务必保持相同,不得有所差别。这主要是由于在组合贷款结构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所设定的担保物品均为统一标的物,当贷款期限至预定时点仍有未偿债务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委托受托银行对抵押或质押物进行处理。
2024-05-15 17:28:48 回复
解析: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
若是采用商贷与公积金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则两者所确定的贷款年限必然应该保持相同。
因为在这种类型的组合贷款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商业性质贷款共同以同一抵(质)押物品作为担保。
当贷款期限届满后,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受托银行将有权利对设定的抵(质)押物品实施置换或处分。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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