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件所涉之需申请强制执行的资产并无设定任何担保物权,那么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请求的一方将会获得优先的受偿资格;反之,倘若该被申请执行资产已设立了担保物权,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只有在清偿完全部担保物权债务之后,剩余价值方可归属至财产保全申请人手中以获得相应清偿。
2024-05-15 15:29:42 回复
解析:
若申请执行的财产未设有任何抵押权益等担保措施,那么申请采取财产保全举措的一方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反之,若该财产已设立了抵押权益等担保措施,则依照法律规定,此类担保权益应先行予以偿还,随后才轮到保全申请人获得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九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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