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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自古以来便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
这一罪行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运作中的管理活动以及由此建立起的公众信任度。
国家机关以其制作的公文、颁发的证件以及特定样式的印章作为在社会诸多领域及诸多环节中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主要凭证和权威手段,任何未经授权而擅自伪造、变造或交易这些国家机关公函文件、证件印章的行为,都将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严重干扰,同时也会对国家机关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破坏整个社会的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5-15 10:00: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