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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检察院辩护

彭* 河北-廊坊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5.14 18:01:00 428人阅读

怎么在检察院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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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在检查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中,辩护律师有权利提交书面形式的辩护意见书,以此来展现自已对于此案的处理建议。
此类辩护意见函应包含事实真相、证据证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全面内容。
其次,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有权力翻阅、摘录及复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程序性文件,以及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材料。
再者,辩护律师在此阶段享有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权利,以便深入了解案件详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期间,检察机关不会派员出席。
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还可以申请向被害人、其近亲属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阐述申请原因,然后等待检察机关的书面回复。
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若需要收集、调取证据,则可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尽快告知辩护律师。
最后,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超出法定期限,辩护律师同样有权请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024-05-14 18:02:00 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家属的指名委托,征得本人的同意,由本律师担任秦汉合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仔细地研究了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字()486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24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周、熊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实施了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就是主观归罪。结合到本案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后不难发现:的行为是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对周某和熊某的钱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刚才庭审已经查明:虚构平安公司提供固定保值投资服务的产品,与周、熊二人签订合同,在取得了周、熊二人的20万后,将该款用于个人炒股,并且还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周、熊二人利息,继续在履行他们之间的所谓协议。同时还查明: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在取得了周、熊二人的20万后,将其据为已有不想归还,或者不能归还,换句话说,不能否定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既然主观方面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其行为就不是合同诈骗罪规定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挪用的不是其所在单位或者单位客户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计划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
本案,挪用的是公民个人的钱财,不是本单位资金。虽然,周、熊二人以前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关系,但这次没有建立业务关系,因而周、熊二人在本案中不是保险公司的客户。由于挪用的不是本单位资金,也不是保险公司客户的资金,因而也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谎称平安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固定保值投资服务,以该公司的名义收取周、熊二人钱财的行为符合高法的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四、的欺诈行为是冒用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与周、熊二人发生投资关系,协议书签定后其按约支付周、熊二人投资收益,到期后如其不能还款,与周、熊二人形成一种民事纠纷。
周、熊二人不论是起诉所在的保险公司,还是起诉,法院都将依据上述事实判令承担返还责任,而不会判令其所在的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返还责任。理由是:
一、所在的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固定保值投资服务业务
二、周、熊二人手里没有平安保险公司的正式手续、发票,
三、所签的是其虚构的中国平安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议,这个虚构的公司与所在的平安保险公司是互不相干、各自独立的两个公司,用民事诉讼的语言来表述,就是,这是两个民事诉讼主体。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周、熊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挪用的不是其所在单位或者单位客户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至于的民事欺诈行为,应当由民法、民事诉讼法来调整,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作出公正的判决。
年月日。

检察阶段刑事辩护委托书如下:【】第号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说来,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包括如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一般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
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的风险较大,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更容易受到非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27条和两院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及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具有犯罪故意,对危害结果不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属于从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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