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需要搜集的证据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源自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据,例如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实质性劳动关系的可靠证明文件、工资支付清单、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收取的押金收据等等;
其次,源于相关社会机构的证据,比如当遭受工伤或职业病时,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等;
再次,源自国家行政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需要搜集的证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源于用人单位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例如与用人单位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工资明细表、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收取押金的收款凭证以及用人单位发出的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员工的出勤记录等等;
2.来自于有关社会机构的文件和证明资料,比如在遭遇工伤或者职业病之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举报材料的邮局回执、紧急救护车辆的接送记录等;
3.来自于政府行政部门的文件和资料,例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者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三项材料。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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