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灯旨在让那些已经驶过绿色信号灯、但尚未完成前行任务的车辆在红灯亮起前安全通过,故此种情况不能视作违规闯红灯。
然而,倘若电动自行车在左转弯时正逢红色信号灯亮起,并且此时绿色信号灯尚未启亮,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被判定为闯红灯,这无疑是对交通规则的严重违反。
然而,机动车驾驶员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者需承担主要的主观责任,而机动车驾驶员则需承担次要的客观责任。最终的责任划分,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
解析:
黄灯主要是为了让那些已经通过了绿灯但仍有部分停留在路口的车辆能够在红灯到来前安全地驶离道路,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骑电动车闯黄灯可以被理解为不构成违法行为。
然而,当行车过程中遇到左转弯时仍然处于红灯状态、而绿灯尚未显示的情况下,电动车应当被视为闯红灯,这无疑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然而,机动车在此类事故中的责任并非完全由其承担,电动车驾驶员应承担主观上的过错,而机动车驾驶员则属于客观上的次要责任方。
最终的责任判定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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